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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下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下城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托育机构中直接从事婴幼儿照护、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营养膳食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人员等。
(三)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资格准入、规范培训,保障权益、强化监督”的原则,建设一支热爱婴幼儿、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队伍。

二、从业人员资质与配置
(一)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经验,热爱婴幼儿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二)保育人员(包括主班、配班保育员)是婴幼儿日常照护的主要实施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 热爱婴幼儿,富有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
3. 原则上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4. 应逐步实现持证上岗,鼓励取得保育员、育婴员、幼儿照护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 每年接受不少于规定学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培训。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护理或公共卫生专业背景,负责机构内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检查、膳食营养指导等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安人员应按照相关安保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卫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负责机构门卫、巡逻及安全管理工作。
(五)炊事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具备相应的营养知识和烹饪技能。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收托婴幼儿的年龄、人数,合理配置从业人员,确保照护比例符合相关规定,保障服务质量与婴幼儿安全。

三、从业人员聘用与管理
(一)托育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托育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包括身份信息、资质证明、健康证明、劳动合同(或协议)、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托育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托育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婴幼儿发展知识、照护技能、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法规等。
(五)托育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将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家长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四、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权益保障
(一)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婴幼儿人格,关爱婴幼儿身心健康,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应保护婴幼儿及其家庭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
(三)从业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以身作则,为婴幼儿树立良好榜样。
(四)托育机构应保障从业人员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接受培训、获得安全卫生工作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法定权利。
(五)托育机构应关注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六)相关部门和托育机构应采取措施,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区卫生健康、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配备、资质、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托育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从业人员资质信息,畅通家长咨询和投诉渠道。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托育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托育机构依据内部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为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更新时间:2026-01-13 1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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